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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8號原 告 何聰賢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被 告 焌益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中華賓士(BENZ)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辦理車籍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是本件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BENZ)、出廠年份(2014年5月)及排氣量(1991c.c.)之車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143元【計算式:(1,130,000+1,158,000+1,188,000+1,120,000+1,199,000+1,080,000+1,120,000)÷7=1,142,143,元以下4捨5入】,有SUM汽車網、abc好車網及HOT大聯盟等二手中古車買賣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4萬2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