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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04號抗 告 人 周約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保險契約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案由:回復保險契約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