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廖再法
廖再興廖再添楊正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永裕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租佃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再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即不問是否基於聲請調解調處為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雖經調解調處而拒不移送法院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渠等祖父即訴外人廖漢於昭和4年4月9日(即民國18年)受讓訴外人陳素珠與附表所示土地原地主即訴外人蘇陳氏利、蘇郭氏紅哖、蘇張氏香圓間之耕地租約,而就附表所示土地成立耕地租賃關係,並約定租期一年一期、每期租金日幣30元(嗣提高為日幣50元)。待國民政府來臺後,即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並與地主改約定以渠等繳納田賦稅方式以代繳交租金,惟民國68年停止課徵田賦稅,渠等即無從繳納之。上開租賃關係於廖漢死亡後,由渠等父親廖盛繼承,廖盛死亡後則由渠等繼承,渠等先位以蘇陳氏利、蘇郭氏紅哖、蘇張氏香圓之繼承人為被告、備位以附表所示土地之共有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原告對附表所示土地租佃關係存在」。
(二)原告固主張本件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惟得適用上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免收裁判費者,僅限於依該條規定所定流程移送至司法機關之案件,倘非依此程式移送者,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本件既係由原告逕行起訴,原告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先予敘明。
(三)又本件依原告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係因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賃權涉訟,然原告未能提出依上開條例第7條規定記載有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等應訂明事項之租約,亦未具體說明該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等事項,自不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以核定地租,則依前揭說明,應回歸一般定期租賃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以租賃物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衡以持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多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為新北市(應有部分為342分之229,約占67%),原告亦曾主張以向新北市承租國有地方式繼續耕作,則參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係以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算方式計收,附表所示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108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申報地價則為8,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租賃物二期租金總額計算之結果,據此核定為9,519,144元(計算式:【4,200+1,222.15+1,
261.06+1,151.08+1,173.92+2,162.7+728.02】×8,000元×5%×2=9,519,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新臺幣) 申報地價(新臺幣) 土地共有人/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200 10,000元 8,000元 陳盛良12分之1 楊友垣27分之1 吳佳達36分之3 蘇啟東57分之1 楊唯上27分之1 吳志強171分之1 紀玉美171分之1 李綉鑾171分之1 陳明麗228分之1 陳明燕228分之1 陳明華228分之1 陳宏耀228分之1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342分之229 楊偉舟54分之1 楊貽雯54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22.15 同上 同上 陳盛良12分之1 楊友垣27分之1 吳佳達36分之3 蘇啟東57分之1 楊唯功27分之1 吳志強171分之1 紀玉美171分之1 李綉鑾171分之1 陳明麗228分之1 陳明燕228分之1 陳明華228分之1 陳宏耀228分之1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342分之229 楊偉舟54分之1 楊貽雯54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61.06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51.08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73.92 同上 同上 陳盛良12分之1 楊友垣27分之1 吳佳達36分之3 蘇啟東57分之1 楊維亨27分之1 吳志強171分之1 紀玉美171分之1 李綉鑾171分之1 陳明麗228分之1 陳明燕228分之1 陳明華228分之1 陳宏耀228分之1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342分之229 楊偉舟54分之1 楊貽雯54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162.7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28.02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