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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 告 龎雪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原告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時所得受之利益或保險金額),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其所得受客觀上利益數額為何,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以計徵及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因本件請求所得受客觀上利益數額為何,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計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查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