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振珉 住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號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中華福報財經
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