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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異昌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1,8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日期: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