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0號原 告 彭靖祐
周瑋馨宏昌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小春被 告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勇毅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原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地下一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市價為核定之依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鑑價報告,並憑該鑑定報告所示系爭建物市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悉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