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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1號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柳夙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