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4號原 告 游榮三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信興間請求履行約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4號原 告 游榮三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信興間請求履行約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