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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6號原 告 王明彥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剩餘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4,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