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2號原 告 張國訓被 告 全球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原太圓創意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瀧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4房屋出租予被告,作為被告公司設立地址,租期自民國106年5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嗣於107年8月31日兩造合意提前終止租約,被告現已搬離該址營業,然被告仍未將其地址遷出,爰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主事務所所在地及扣繳單位稅籍所在地登記地址自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4辦理遷出登記。核原告前開請求,係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且公司所在地之變更,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禎瑩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