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 告 白香荷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宣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晴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