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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94號原 告 李進倫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辭任被告之董事,被告卻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致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由,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