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2號原 告 何黃忠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6年7月7日起不存在,被告應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被告之董事名單中塗銷,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