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被 告 張純芳
周友蓮周友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零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周邦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等就被繼承人周邦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予以變價分割,並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㈢被告張純芳於前項所分得價金,於新臺幣(下同)9,321,098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5%計算之利息,及自10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6,512,417元、違約金3,625,183元及賠償訴訟費用93,731元範圍內,由原告代為受領」,乃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張純芳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周邦本之遺產,參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與被告張純芳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張純芳就被繼承人周邦本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詳如附表二所示)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以起訴時該土地109年1月當期公告現值及被繼承人周邦生所有之權利範圍計算;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該等不動產之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於108年10月至109年10月期間之平均交易價格每坪分別約為589,300元、534,300元、534,300元、498,5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是如附表一不動產交易價額各如附表一「起訴時交易價額」欄所示(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一「計算方式」欄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05,424元(計算式:遺產總價61,216,272元×被告張純芳應繼分比例1/3=20,40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附表一:被繼承人周邦生所遺之不動產編號 建物門牌號碼 地號/建號 起訴時交易價額 (新臺幣) 計算方式 1 無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83,000元 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2,000元×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83,000元 2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7,195,774元 鄰近不動產每坪交易均價589,300元×29.18坪=17,195,774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3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4,826,825元 鄰近不動產每坪交易均價534,300元×27.75坪=14,826,825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4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7,904,393元 鄰近不動產每坪交易均價534,300元×33.51坪=17,904,393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5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206,280元 鄰近不動產每坪交易均價498,500元×22.48坪=11,206,28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總 計 61,216,272元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 張純芳 3分之1 周友蓮 3分之1 周友立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