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2號原 告 韋燕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州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