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95號原 告 京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勳訴訟代理人 許振湖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6西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