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97號原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萬2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晨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