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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呂金象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宏威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煒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5年9月1日簽訂之「宏威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入股合作協議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無涉及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自為財產權訴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