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原 告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原 告 黃向陽
蘇義閔陳列勳
陳淑霞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被 告 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鶯玲被 告 蔡幃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0,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