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瑪麗皇后坊法定代理人 陳谷蒨原告因請求退還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聚德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萬9,22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萬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