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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劉光才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廖昰軒律師王智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文亭懿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