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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池千惠被 告 林俊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MERCEDES-BENZ、型式:GLK35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自民國108年4月7日起即不存在。㈡被告應偕同原告向監理機關將系爭車輛辦理車籍變更登記為被告名義。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5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聲明第㈠、㈡項,訴訟目的因屬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不併計價額,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定之;另訴之聲明第㈢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5928元。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核算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加計聲明第㈢項之訴訟標的金額7萬5928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