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發展基金創
業天使投資方案信託專戶之受託銀行)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EASY ORDER NETWORK AND STYLEUP PTE.LED.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