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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阿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葉美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8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