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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鍾文雅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屏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附件一所示登記其名義之車輛、附件二登記其名義之手機門號、附件三登記其名義之市話門號,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顯屬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