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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儂儂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萍上列原告與被告深圳市母嬰良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萬0,256元(計算式:人民幣35萬3,54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 年4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 =新臺幣152萬0,2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