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聶琨霖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