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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9號原 告 郭馨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菁蒂、袁采緹、吳玠瑩、陳惠琦、張錕盛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之聲明其中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 元。另其中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200元(計算式:3,000 +3,200=6,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