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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楊廣榮

高玲玲楊學昌楊念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慧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 巷00號4 樓房屋及其所坐落基地之持分(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轉予原告,惟並未表明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查報系爭房地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