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呂思賢律師

楊德一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進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進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8,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