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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譚萬康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律師被 告 譚淑珍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林家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均應以原告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如提起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買賣標的物之交易價額為準,而非以該買賣契約價金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參照)。再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固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122)及坐落其上同段同小段6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無效(調解卷第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據,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類型相當之鄰近地區房地,每平方公尺市場交易價額平均為新臺幣(下同)12萬5490元【計算式:(408354+493987+342188)/3/3.30579=12549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院卷第13至17頁),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83.58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可證(調解卷第3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8萬8454元(計算式:125490X83.58=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