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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更一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