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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更一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被 上 訴人 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