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游凱婷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相 對 人 游鴻隆(原名游宏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轉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5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零壹拾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伊所有,詎相對人明知與伊間並無借貸關係,竟未經伊同意,於民國96年11月間取走伊印章、印鑑證明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文件),並於同年月13日委由第三人呂火鈺,以不實之借貸事項持系爭文件向地政機關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下稱系爭抵押權),復於99年10月間,持系爭文件偽造兩造之買賣契約,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並塗銷系爭抵押權。惟兩造間無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合意,相對人亦無給付價金予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求為命相對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之判決,現由本院審理中(案列:109年度訴字第7059號,下稱第7059號事件)。為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訴訟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就系爭不動產准予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3份、異動索引表、財政部國稅局函文2紙、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證附卷可稽(見第7059號卷第15-63頁)。經核聲請人於第7059號事件繫屬中主張之訴訟標的權利,為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自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本案訴訟非屬顯無理由,足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惟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仍應命聲請人於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系爭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房地,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勢仍將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時有所困難,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期間因延後處分系爭房地取得換價利益所受之利息損失。考量系爭不動產之合理交易價值應為958萬23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二),是第7059號事件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加計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程序上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6個月(即4.5年),並按法定遲延利率5%推算,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為215萬6018元(計算式為:958萬2300元×0.05×4.5=215萬60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之擔保金額為215萬6018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附表一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 一 154 972 10000分之50 2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 一 154-5 558 10000分之6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5層:26.16 全部 總面積:26.16 共有部分: 1、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149.2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296;換算面積4.42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1882.2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24;換算面積4.52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計算:
(一)系爭不動產主建物面積26.1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為8.94平方公尺,合計35.1平方公尺(26.16+8.94=35.1)。
(二)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地段、屋齡、建物型態於起訴前近1年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單價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27萬3000元,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約為958萬2300元(計算式:27萬3000元×35.1平方公尺=958萬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