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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魯桂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