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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呂柏勳

呂能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判決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物權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呂能賢並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查系爭不動產均坐落高雄市鳥松區,又被告亦皆居住於高雄市鳥松區,依上開規定,本案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附表:

┌──┬──┬──────────────┬────┐│編號│種類│ 財產所在 │權利範圍│├──┼──┼──────────────┼────┤│ 一 │土地│高雄市○○區○○段○○○○號 │ 全部 │├──┼──┼──────────────┼────┤│ 二 │土地│高雄市○○區○○段○○○○○○號 │ 全部 │├──┼──┼──────────────┼────┤│ 三 │建物│高雄市○○區○○段○○○號 │ 全部 │└──┴──┴──────────────┴────┘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