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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睿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均廢棄。㈡確認上訴人於民國78年4月21日取得之醫師證書及78年4月4日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為真正。此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正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