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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被 告 劉志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於民國96年9月8日以合併方式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區中小企銀)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7月26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28584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是花蓮區中小企銀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信用卡訴訟部分自有管轄權。另就借款契約訴訟部分,被告與花蓮區中小企銀雖於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見本院卷第49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惟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一併提起信用卡及借款契約等訴訟,本院就原告信用卡訴訟部分有管轄權,而借款契約訴訟部分並無專屬管轄之限制,且兩訴非不得同時適用本程序審理之,是本院就借款契約部分,亦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1年5月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4年12月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萬9,471元(其中4萬7,727元為消費款、1,444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消費款4萬7,727元部分自94年1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93年11月15日向花蓮區中小企銀簽訂借款契約,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5日止,利息依固定利率16.5%計算,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95年8月31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息,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52萬1,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三)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還款明細、放款帳戶還款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民國) 1 信用卡 4萬9,471元 4萬7,727元 20% 自94年1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借款契約 52萬1,313元 52萬1,313元 16.5% 自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20%計算。 合計 57萬784元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