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 告 陶家鈞訴訟代理人 楊定諺被 告 石淑芬被 告 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國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石淑芬與被告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之任期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至109年7月14日止,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調解卷第5至7頁),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