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敏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韋毅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0樓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判決,於110年6月17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