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 告 劉張月雲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被 告 劉正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有與被告和解之意願及提出和解協議草稿,聲請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