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研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