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曹楊秀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羚萱
黃珮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萬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