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8號上 訴 人 黃鶴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耶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58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惟無資料足資計算其可獲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其上訴利益亦依此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