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彥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澳門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法定代理人 陳長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9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