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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 告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現在法務部○○○○○○○○羈押 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航空票務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萬915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變更聲明為後述,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委託被告辦理機票訂位及提供空運送服務,並預付所有向被告預定之機票款項、保證金及儲值金,詎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起無預警宣告停飛並結束營運,嗣於108年12月27日向交通部報請廢止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並於109年1月31日獲交通部同意,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無法於約定之特定期限內完成承攬工作。原告雖自被告信託予訴外人杜孟真律師之信託專戶獲部分機票退款,但仍因此受有30萬5617元之損害(詳附表),爰依民法第50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561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拒絕到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陳稱略以:被告公司負責人於109年4月2日經裁定羈押,且被告近年營運相關帳冊已於109年3月31日晚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搜索而扣押在案,被告因上開現實因素而無帳冊可為核對,並因負責人經羈押,全部員工更於109年3月31日因大量解雇法生效而全數離職。被告已向檢察官聲請閱覽帳冊以憑核對,為求實質進行訴訟程序,懇請另訂適當期日再行實體審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交通部新聞稿、退票申請

書各1份、付款申請書2份、無法退款紀錄3份為證,被告雖具狀泛稱其欲再行對帳,請求另行訂庭期云云,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另案刑事案件,已於109年7月30日起訴,應早已閱得被告公司相關帳冊資料,本件經本院定於109年9月28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早於109年9月1日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並經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此有送達證書及詢問在監被告是否願意出庭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稽,衡已預留相當就審期間,而被告仍未能就原告所主張事實及理由暨提出之證物為具體答辯與攻擊防禦,是被告泛稱尚須對帳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委無可採。因此,原告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5617元,應屬有據。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9年2月20日(見本院卷第8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5617元,及自109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原告台北總公司保證金 10萬元 2 原告台北總公司儲值金 17萬5253元 3 原告高雄分公司保證金 2萬5719元 4 機票:票號0000000000000 1689元 5 機票:票號0000000000000 1267元 6 機票:票號0000000000000 1689元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