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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9號上 訴 人 張文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親等人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