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0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被 告 張德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23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⑴50萬元、⑵4萬7,850元,並簽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22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均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分別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⑴11.91%、⑵7.91%計算(被告違約時分別為週年利率⑴12.98%、⑵8.98%),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 個月內者,均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均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均為9期。詎上開2 筆借款被告自108年7月23日起均未依約清償,尚分別積欠原告借款本金⑴50萬元、⑵4萬7,850元未給付。
㈡又被告於108年7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所適用之循環信用週年利率(以週年利率19.97%為上限,自104年9月1日調為週年利率15%)計算至清償日止,且如未依約清償,延滯第1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延滯第2期當期計收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期當期計收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詎被告截至108年12月止,尚積欠應付帳款2萬7,335元(含本金2萬5,055元、手續費101元、已到期利息979元、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
㈢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帳款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4條
第1、5款及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57萬5,1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一覽表網頁列印畫面、消費繳息總查表、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被告欠款彙整資料表、消費明細表、定儲指數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5、47至53、73至7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新臺幣) 1 信用貸款 50萬元 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8%計算。 自10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29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596 %計付之違約金,惟違約金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 2 信用貸款 4萬7,850元 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8%計算。 自10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89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796 %計付之違約金,惟違約金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 3 信用卡 2萬5,055元 自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