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淑芬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8,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淑芬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8,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